卢梭

作者|subond 日期|2017年05月19日

最近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浙江文艺出版社,2016-09),让我对社会协作有了更深的认识,记录在此。

目录:

卢梭生平

让-雅克·卢梭(1712年6月28日—1778年7月2日),18世纪伟大的思想启蒙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是杰出的民主政治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是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歌德在评价伏尔泰和卢梭时写道:伏尔泰终结了一个时代,卢梭却开创了一个时代

卢梭是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儿子,母亲在他襁褓中便不幸去世,给他留下的是满柜的书籍。他的童年是在阅读古希腊、罗马著作中度过的。因此,在写作《社会契约论》时,关于先哲和历史人物的典故总是信手拈来。《社会契约论》是他在隐居生活中的作品,远离尘嚣反而让他能够更加清醒地观察和剖析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缜密的思维、严谨的逻辑和步步为营的论证展现了让人高山仰止的民本思想。全书旨在研究社会的组织和协作——“我写作本文是想探讨,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可能性出发,在社会秩序中,是否存在一种合法又可靠的政府管理规则”。全书分为四卷,其各自阐述的内容构成了一个起承转合的逻辑结构:

第一卷

从相对模型化的视角入手,阐述社会结构,抛出全书的核心——契约精神。卢梭将家庭看做社会的雏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便是依靠契约精神来维系的。契约精神是卢梭“主权在民”主张的内核和基础,也是理性思想的精髓。在依据契约精神构建起的理想社会结构中,人为了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一个整体(主权者),主权者代表所有个体的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意志;因此,社会中的人便成了同时拥有个人独立意志和社会公共意志的双重主体,失去了自然人的自由状态,却获得了公民自由和社会权利

第二卷

第二卷开始阐述主权者的种种特征。主权者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像是一种精神人格。可类比是:主权者仿佛海洋中无数小鱼构成的庞大鱼群,在掠食者眼中便成了一个仿佛具有行动意识的整体。大鱼群的运动遵循自然和物理法则,主权者的运转则依赖于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主权者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家,二者互相区别又彼此联系。主权者是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但是国家作为实体,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与理想的公共意志相违背——人人皆为决策者的社会在客观上毕竟难以实现。

第三卷

第三卷中具体讨论了几种不同的政府形态及其运作形式,即民主政府、贵族政府和君主政府。有意思的是,其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作为区分的依据。这种模式绝不限于政府的构成,对于两百年后的今天,这种思路对现代企业管理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四卷

第四卷介绍几种社会组织和宗教信仰。

生而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

当人民被强力迫使服从而服从了,他们这样做没有错;而当人民有机会打破这桎梏并确实打破它时,则做的更对。

究其缘故,在于当初夺取人民自由的权利也是恰恰是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依据;或者说,人们有权利重新获得自由,否则他人亦无权剥夺他们的自由。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当初剥夺人民自由的行为便是不正当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中国古代朝代的更迭便有了合理性。当统治者过分奴役和压榨人民时,人民揭竿而起也是正当的。

对人的本性而言,维持自身生存是首要法则,最关键的便是关注生存和生存相关。一旦到达具有理智的年龄,能够自主决定以何种手段谋生时,人就从此时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也就是在此时,一个孩子开始逐渐脱离家庭,步入社会。按照卢梭的观点,也是逐渐脱离家庭中契约关系,融入社会契约关系的开始。因此,家庭是最古老而又天然产生的社会形态,家庭是社会政治的原始模型

辨析:凡是出生于奴隶制下的人,自然生而为奴。这种说法是否对呢?

如果说存在天生的奴隶制的话,那是因为之前已经存在了违背自然天性的奴隶制。是强力创造了奴隶制,又是奴隶制的怯懦使他们永世为奴。

最强者权利

最强者权利是由强力创造的,那么也一定会随着作为原因的强力的改变而改变。后来居上的强力在取代原先的强力后,也必然摧毁原来的权利。如果依靠强力而不是义务让人服从,那么便毫无意义可言;如果人们不再受到强力约束,也就不再有服从的权利。那,这样的权利就什么也不是。

强盗手中的枪是一种“权力”,却不是一种“权利”。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强力不能造就权利;第二,人们仅有义务服从合法的权力。

奴隶制的探讨

既然没有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享有天然的统治权,既然任何强力都不能产生权利,那么,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统治权都是建立在协约的基础上。

如果某个人可以出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位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全体人民不能同样地出让自由?——格劳秀斯

出让,意即给予或出售。给予是无偿的,出售是有偿的。

导致战争的,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战争不会产生简单的人际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实在在的物权关系。

战争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战争中,个人只是出于偶然才成为敌人,不是以人的身份相敌对,也不是以公民的身份相敌对,而是以战士的身份相敌对;不是以国家一员的身份相敌对,而是以祖国保卫者的身份成为敌人。

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对国家,只要敌国的保卫者手中还有武器,就可以杀死他们。可是只要他们放下武器缴械投降,便不再是敌人或敌对分子,而是还原成了普通人,别人就没有权利再剥夺他们的生命。

因此,格劳秀斯认为奴隶制源于战争的理论在卢梭看来站不住脚。对于由战争带来的奴隶制,是征服者把毫无意义的杀戮变成了有偿的杀戮。

“奴隶制”和“权利”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社会公约

社会公约建立的基础:原始的生存状态下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人类若再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灭亡。然而,人类不能创造新的力量,而只能联合并充分发挥现有的力量。除了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行动,并由唯一的动力发动起来共同谋生外,再没有其他方式能够保全自己的生存。——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

“找到一种联结共生的形式,能够抵御外侮,保护联结体内的每一位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在这样一种共生形式中,每一个人都与集体休戚与共,但同时也只服从于自己,保持着与过去相同的自由。”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社会契约的精神内涵就是每个结合者都将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整个共同体。第一,每一个人都将自己完全奉献出来,对所有都是平等的。第二,只有人们毫无保留地让渡,联合起来的集体才更加称得上完美,没有任何一位结合者提出要求或抗议。第三,将自己奉献给集体的每一个人,其实并未将自己交给任何一个个人。因此,在这种让渡中,人们所得到的与自己所放弃的一切等同,同时还获得的更为强大的维持自身生存的力量。

归结起来就是下面的一句话:

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我们将每一位成员都视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种有所有其他人结合形成的公共人格,在过去曾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共和政体。当共和国或共和政体是被动状态时,便被其组成成员称为国家;当它主动积极有所为时,则被称为主权者;与其他同类相比较时,则被称为统治力量。

参与缔约的人们,被统一称为人民;当他们以参与主权机构的个体身份出现时,则被称为公民;当涉及法律,则称为受法律约束的臣民

主权者

每一个参与缔约的人形成了一种双重关系。相对于孤立的个体,他们是主权者的成员;相对于主权者,他们是国家成员。

义务和利益对缔约双方(主权者和参与缔约的人们)都有同样的约束力,要求双方互相帮助。

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使得任何拒绝服从公共意志的人都成为整体的对立面。

这意味着强迫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位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其他人身依附。

公民政体

通过参与缔约,一个人才实现从天然状态到公民状态的转变。尽管,失去了若干天然状态下的利益,但是所收获的远远更多。

只要这种新状态下的弊病不至于让人时常感到不如从前,那么当他提起那一幸福的时刻,一定会感恩戴德——正是在那一瞬间,他彻底脱离了天然状态,从一只无知、故步自封的野兽,摇身一变,成为具有灵智的造物,成为了人。

概括起来就是:人因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一切对其有诱惑力和其所期待的事物的无尽权利。人因社会契约所得到的,是公民自由,以及对其所占有的一切的所有权。

只受欲望驱使等同于奴隶,服务制定的法律才有自由。——卢梭

财产权

最先占有者的权利,尽管比最强的权利更实际,但只有在确立所有权之后方可成为一项真正的权利。【公平与效率的对比,最先占有比最强占有更公平。参照经济学中的马粪争夺案】

一般来说,要在一片土地上确立最先占有的权利,需要三个条件:1)这片土地尚无人居住;2)人只占据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数量;3)占有一片土地,并不是通过空洞无意义的形式,而是通过劳动和耕作,唯有劳动和耕作才是在没有法律凭据时,唯一值得他人尊重的所有权标志。

社会契约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即基本公约并非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是用道德合法的平等取代大自然可能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不平等。也就是说,人或许在能力或天资上不平等,但通过协约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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